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余净植: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

    中国宁波网2024/04/25 09:18稿源:文汇报

  余净植

  坚持制度治党、依规治党,以纪律为准绳贯彻落实从严的要求,是党风廉政建设新常态,也是党风政风持续向好的关键。新修订的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》(以下称新《条例》)已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,这是自1997年首次印发《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(试行)》后,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的第四次修订、十八大以来的第三次修订。纪律处分条例的屡次修订,及时回应理论创新和生动实践,成为新时期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。新《条例》不仅由根木部稳方向,而且于细节处精尺度,为精准持续发力、纵深推进党的自我革命提供规范依据,夯实制度基础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明确纪律建设“总体要求”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一次提出“必须时刻保持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”,并明确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的战略部署。在二十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,习近平总书记用“六个如何始终”分析概括了中国共产党面临的独有难题,为解决大党独有难题提供了根本遵循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新《条例》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思想,明确纪律建设的“总体要求”,将总则第一章标题中的“指导思想、原则”改为“总体要求”;把保证“党的理论”贯彻执行写进立法目的,并对“两个维护”做了更精准的表述;增加“弘扬伟大建党精神、坚持自我革命、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”的指导思想。同时把2018年版“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”具体展开,增写“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、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”的主攻方向和有效途径;明确管党和治国的辩证统一关系,要求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,“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、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”。纪律建设的任务目标和实现路径更趋清晰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突出一个“严”字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在党的二十大上,习近平总书记基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,提出“两个长期存在”的重大判断和“两个永远在路上”的新要求。虽然我们解决了党内很多突出问题,但面临的“四大考验”将长期存在、“四种危险”也将长期存在,“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,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”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新《条例》修订贯彻从严的要求,在总则部分增加“把严的基调、严的措施、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”的纪律处分工作原则。针对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,官僚主义、形式主义等纠治重点难点,将具有普遍性、典型性的新情况、新问题纳入《条例》适用范围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根据已有现实案例,新《条例》把阅览、收听有严重政治问题的“报刊、书籍、音像制品、电子读物,以及网络文本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资料”等行为,明确为违反政治纪律行为;增加对“政治攀附”、结交“政治骗子”,以及“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”等行为的处分规定;将搞劳民伤财“形象工程”“政绩工程”的行为,归类到违反政治纪律并给予从重或者加重处分。在作风建设方面,针对实践中“搞好人主义”、新官不理旧账、不担当作为“临阵退缩”,以及脱离实际“随意决策、机械执行”“文山会海、层层加码、过度留痕”“滥用问责”等官僚主义、形式主义典型表现和新形态,都做出给予党纪处分的明确规定,坚决纠治权力观扭曲政绩观错位、影响高质量发展、加重基层负担等问题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这次修订把多款纪律条规的适用主体,像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、司法活动、执纪执法活动的处分对象,从“党员领导干部”拓展到全体党员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推动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“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”纳入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,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。这意味着在纪法分开基础上,党内法规要融入法治轨道和法治框架,并与国法协调发展;同时也要求用科学规范的立法方法和立法技术制定党内法规,提高党规党纪制定的科学化、法治化水平,推动管党治党制度规范更加成熟更加定型,保证党内法规的制度优势充分发挥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按照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法分开、同时纪法衔接的理念和原则,新《条例》进一步明晰了党纪国法的界限,并完善了纪法衔接条款。把“执纪执法贯通”明确写入纪律处分工作原则。第四章“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”部分的首个条款,是新增的“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,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”的专门规定。这一章的多处修改,明确并完善了司法机关、纪检监察机关、任免单位等各处罚处分主体的协作配合,促使党纪国法适用上有机融合,程序上贯通衔接,处罚处分上相互匹配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此次修订在诸多细节上运用立法技术规范,彰显了法治思维。明确区分从轻减轻、从重加重的处分幅度和适用情形、不同处分的影响期;明确了责任主体,区分“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”;专门按照立法和法律的惯例,明确《条例》“所称以上、以下,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包含本级、本数”;把“准确认定违纪性质”更规范地表述为“准确认定行为性质”;单列出“其他违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的行为”,增加“其他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行为”这样的兜底条款;针对党员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形,从2018年版列举式的立法模式整合修改为概括式的立法模式。这些修订使新《条例》更为规范、精准和周延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坚持管党治党依法度有温度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新征程上推进高质量发展,尤其要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斗争、勇于担当,破解为官不为的突出问题。习近平总书记一直强调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、激励与约束并重,坚持“三个区分开来”,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的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形成奋进新征程、建功新时代的浓厚氛围和生动局面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此次《条例》修订把区分行为人主观过错和不可抗力,引入纪律处分运用规则,增加“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后果,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,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,不追究党纪责任”的新规。增加对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行为的处分规定,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,挫伤干部积极性。这些修改更好地落实了从严监督执纪和鼓励担当作为的有机统一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依规治党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的鲜明特色。党中央全方位、立体式推进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和完善。作为管党治党的基础性法规,纪律处分条例是党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内容。新《条例》为党的纪律建设提供了更加科学、严密和有效的制度依据,也将引导激励党员干部敢于担当、积极作为,为以党的自我革命引领社会革命、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和坚实保障。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  (作者为中国浦东干部学院教授)      

编辑: 李磊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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